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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94章 户籍制度 (2/2)

文/闽南愚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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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部协调各县城的人口登记办公室,制订详细的户籍管理制度,一边控制外来人流,一边对已经加入广东省户籍的老百姓进行更新户籍。

从1913年2月25开始,新的户籍制度正式施行,之后限期一个月的时间补办和更新户籍,一个月之后没有补办和更新户籍的人口,一律视为外省人口,不得享受本省政策。同时新户籍制度规定和规范了申请办法,一共分为三类。

第一类为资产申请,但凡有十五万以上身家的申请者,将十五万存入广东联合银行长达三个月,即可申请加入广东户籍。

第二类为技术申请,任何身怀特种和先进技术的人才,得到广东军政府民政部鉴定认可之后,可立刻获得广东户籍。

第三类为工作申请,针对外来人口在广东定居和工作两年以上,可到县政府申请获得广东户籍。

配合第三类外来人口的安置措施,所有来到广东却没有工作的外省人,可到县政府申请政府用地开垦。申请通过者按照家庭人口分得一块荒地,并且由县政府配发农具、种子和生活补贴。前两年为免税免租开垦,从第三年开始征收十分之二比率的农税,第四年开始征收十分之二的地租。

军政府担保开垦之地可交给农户耕种十二年以上,十二年以后军政府方才有权收回土地,未达到十二年而收回土地需补发一定数量的安置费。

除此之外,政府用地必须按照各县政府的规定进行经营,不得用作他用。这么做的目的防止土地盗用,同时政府可以通过宏观手段分配社会资源,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。

政府用地的地租和农税加起的比率占四成,看起来比汉唐时期的“十一税”要重的多,可是十一税仅仅是税,若是在算上苛捐和杂费,农民负担往往高达百分之六十以上。民国成立之后,各地农田税费不一,但大部分还是沿用前清的税费,再算上各家地主的租子,一年到头农民仍然所剩无几,总比率很多时候都在百分之六十以上,有的地区甚至高达百分之八十(民国三十六年闽清税记)。

广东除了在战争时期征用过民粮,但和平时期除了农税之外再无其他杂费,农民所要负担的只有地租和农税两种。而四成的农税和租子几乎可说是现在中国最低的负担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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